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饒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違約 ,尚欠如主文第1項。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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