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47號
原 告 楊尚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藍永輝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
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