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3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鄭文婷律師即任愛娟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並將繕 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被告是否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向法院聲請 命被繼承人任愛娟之債權人於限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示催 告?倘有,請陳報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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