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026號
TPEV,107,北小,2026,2018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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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4100元,依法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500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 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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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意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