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1235號
TPEV,107,北司調,1235,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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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藍櫻(即被繼承人李杏元之繼承人)等
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李建和應就坐落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地號及599 建號物等不動產,於民國 92年10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張藍櫻張紋綺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 人代位辦理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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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