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24號
TPEV,107,北勞簡,24,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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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卿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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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