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卿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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