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
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被 告 林軒即林潤蘭
郭湘即雷音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