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732號
TPEV,106,北簡,14732,2018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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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正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美時等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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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