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云禎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修翗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