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7年度,209號
TPEM,107,北秩,209,2018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翁瑞騏
 
 
      蔣昀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10月4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096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瑞騏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蔣昀澔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翁瑞騏蔣昀澔於民國107年9月13 日凌晨0時10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錢櫃KTV212包廂)互相鬥毆,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查本件被移送人翁瑞 騏加暴行於被移送人蔣昀澔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蔣昀澔於 警詢時證述於上開時、地與被移送人翁瑞騏因債務問題發生 口角,兩人互相拉扯之電視機前方,被移送人翁瑞騏隨手拿 起桌上酒瓶敲碎,並用破碎酒瓶架住伊脖子,後經友人奪下 酒瓶,被移送人翁瑞騏隨即用拳頭攻擊伊的左臉等情,並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劉冠廷製作之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及蔣昀澔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 卷可稽,被移送人翁瑞騏辯稱與被移送人蔣昀澔僅互相推擠 云云,即無可採,其非行堪予認定。至被移送人蔣昀澔否認 涉有前述被移送犯行,並辯稱遭被移送人翁瑞騏出拳攻擊前 僅互相拉扯等語。查被移送人翁瑞騏亦於警詢中陳稱與被移 送人蔣昀澔僅有互相推擠等語,與被移送人蔣昀澔辯詞互核 相符,是可認被移送人蔣昀澔並無與被移送人翁瑞騏互毆情 事。而本件僅足認定被移送人翁瑞騏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1款加暴行於蔣昀澔之行為, 移送機關誤以被移送人翁 瑞騏、 蔣昀澔所為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 毆行為,移送本院裁處,即有違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移送法條。從而, 本



件被移送人翁瑞騏因口角糾紛,遂加暴行於人之事實,堪予 認定,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翁瑞騏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至被移送人蔣昀澔並未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為不罰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