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7年度,199號
TPEM,107,北秩,199,201810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9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吳承勳
 
 
 
      陳孟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9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097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勳陳孟弦強賣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9月18日11時36分。 ㈡地點:台北市萬華區漢中街與武昌街2段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以新臺幣(下同)199元強賣零錢袋。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害人Christina Joey之調查筆錄。 ㈡被移送人吳承勳陳孟弦之調查筆錄。
㈢現場翻拍照片及現場DVD各一份。
三、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元以下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 款定有明 文。而所謂「強賣」行為本不以達強暴、脅迫之程度為其構 成要件,亦不必達到使相對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程度,只要有 妨害相對人買賣物品之自由意志,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安寧 者,即足成立,以貫徹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之立法目的。經 查,前揭被害人Christina Joey與被移送人吳承勳陳孟弦 素不相識,苟非被移送人吳承勳陳孟弦確以199元強賣零 錢包,被害人Christina Joey實無必要因感受心理壓力而購 買其主觀認定僅值50元之零錢包,被害人Christina Joey陳 稱遭強行推銷足堪信為真實,故裁罰如主文所示。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