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蘇炳榮
蔡倖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9月14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0967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炳榮、蔡倖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8月25日清晨5時1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錢櫃KTV316包廂內 )。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蘇炳榮、蔡倖琪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