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章世瑋
廖室凱
李政陽
張慶騏
簡銘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8 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09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8 月25日凌晨4 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8 樓。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於警詢 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 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