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7年度,178號
TPEM,107,北秩,178,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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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章世瑋
 
 
      廖室凱
 
 
      李政陽
 
 
      張慶騏
 
 
 
      簡銘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8 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093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8 月25日凌晨4 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8 樓。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章世瑋廖室凱李政陽張慶騏簡銘昌於警詢 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 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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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