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974號
TCEV,107,中補,2974,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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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74號
原   告 黃旭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朝騰翁佳
  靖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2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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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