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55號
再審原告 張世泓
訴訟代理人 張永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7年度中小字第789號
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
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4元,則本件再審
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