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861號
TCEV,107,中補,2861,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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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61號
原   告 豐原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惠華 
訴訟代理人 張鼎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惠娟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5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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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