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吳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峰安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
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即995元,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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