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佳創建築設計工作室即黃綺卉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嗣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
以107年度中司簡調第3591號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
已繳之費用,如上開調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應另提出繳費
收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