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244號
TCEV,107,中簡,324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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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44號
原   告 魏永詅 

被   告 龔琬芳 
      方芬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琬芳方芬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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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