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312號
TCEV,107,中簡,2312,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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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12號
上 訴 人 程敏禎
法定代理人 程英傑
法定代理人 林瑜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尚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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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