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志聰
王麗婷
陳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羿合、郭秀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上訴之
聲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