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223號
TCEV,107,中簡,2223,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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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陳羿合 
      郭秀玲 
被   告 林志聰 

      王麗婷 

      陳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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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