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107號
TCEV,107,中簡,2107,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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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旭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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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