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旭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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