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7年度,58號
TCEV,107,中救,58,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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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晨鑫 
聲 請 人 周鳳儀 
相 對 人 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案件審理在案。茲因 聲請人生活困難,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 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清水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經查 :聲請人蔡晨鑫民國105年、106年無薪資所得,聲請人周鳳 儀105年、106年亦無薪資所得,僅有91年出廠之汽車一部, 此有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既無所得收入遭課稅情形,平日生活亦有消費性支 出須負擔。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 裁判費用,亦非無憑。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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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