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044號
TCEV,107,中小,3044,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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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044號
原   告 胡源智 
被   告 黃朝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11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簡
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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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