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651號
TCEV,107,中小,2651,201810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651號
原   告 龍族雅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阿梅
訴訟代理人 沈政興
被   告 李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社區規章規定大樓每戶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 幣(下同)900元,以便雇請專人負責社區公設維護及環境清 潔等工作。惟被告於年前受子女贈與取得該戶所有權,遷入 房屋居住,迄今積欠民國106年6月至107年3月間管理費未繳 ,累計金額已達12600元,被告迄今仍繼續拖欠管理費,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沈政興先生(21世紀不動產高階主管)等人進來購 買多戶套房後,即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制定規章,再以 住戶收集委託書之方式,順利當選主任委員、監事委員、財 務委員,多年來年這些特定人士就輪流互換當上這些職務。 被告之開會決議事項、財務收支運用等相關資料,並未年年 陳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經費收支、運用情形也未依法公告 ,更無書面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手中,請求原告依法公告共 同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帳目事 項。又被告於106年10月24日始接受子女贈與該戶房子並取 得所有權,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管理費13500元,其計算顯有 錯誤,再者該房子因年久未居住,衛浴設備及地板等均不堪 使用,牆壁油漆掉落滿地也需重新粉刷,被告因而於107年5 月起始正式搬入居住,按社會一般慣例,房子在整修期間均 不計算管理費或另給予優惠打折,從正式搬入居住時予以計 論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雖規定:區分所有權之 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 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惟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 權利義務」,立法目的僅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 參與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使規約對繼受人亦有拘束 力,至於已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應不在規範範圍內, 且區分所有人積欠之管理費並無公示之方法,如認繼受人繼 受已發生一切管理費之給付義務,將使繼受之第三人受有不 測之損害,故繼受係指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 規約法律定之而言,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 費。被告係於106年10月24日登記為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 6年6月至10月23日止之管理費,合計6090元「計算式:6又2 3/30月×900元/月=6090元」,依上開說明,即屬無據,應 予扣除。至於被告其他所辯,或屬原告管理方式是否失當, 或屬空屋管理費應否減免之問題,被告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要求原告改進或減免。而被告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係基 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彼此發生法律關係,原告管理大廈之 義務,乃基於原告與區分所有權人全體間就公寓大廈事務之 管理成立委任之法律關係(民法第528條參照),兩者法律關 係主體不同,自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被告不得據此拒 繳管理費。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6月至10月23日止之管 理費,合計6090元應予扣除。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140 元「計算式:13500元-6090元=741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至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 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