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學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2160號
TCEV,107,中小,2160,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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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林桂彤 
原   告 李宛庭 
原   告 涂皓斌 
原   告 朱辰婕 
原   告 蔡志毅 
原   告 陳冠瑩 
原   告 林志杰 
原   告 李家馨 
原   告 陳羿臻 
原   告 林宜瓔 
原   告 謝閔凱 
原   告 林少鏞 
原   告 簡莉容 
原   告 郭憶萱 
原   告 黃靖翰 
原   告 蔡茗存 
原   告 江丞晉 
原   告 許哲瑋 
原   告 涂秀雲 
原   告 黃御恩 
原   告 邱莉婷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許楷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學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 ,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 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式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62條 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提起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陳宥瑜即Stel larism



Studio應給付原告林桂彤新臺幣(下同)2,200元、原告李 宛庭1,700元、原告涂皓斌1,700元、原告朱辰婕2,200元、 原告蔡志毅2,200元、原告陳冠瑩2,200元、原告林志杰1,60 0元、原告李家馨1,600元、原告陳羿臻2,200元、原告林宜 瓔1,600元、原告謝閔凱1,800元、原告林少鏞1,600元、原 告邱莉婷1,600元、原告簡莉容3,800元、原告郭憶萱1,600 元、原告黃靖翰1,600元、原告蔡茗存2,200元、原告江丞晉 1,000元、原告許哲瑋500元、原告涂秀雲2,90 0元、原告黃 御恩7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背面至第 8頁背面)。原告於訴訟繫屬中,迭次變更聲明,於民國107 年8月3日言詞辯論時,追加許楷翊為共同被告(見本院卷第 90頁正面),嗣於107年9月7日言詞辯論時,撤回對被告陳 宥瑜即Stellarism Studio之訴訟,並變更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林桂彤2,200元、原告李宛庭1,700元、原告涂皓斌 1,700元、原告朱辰婕2,200元、原告蔡志毅2,200元、原告 陳冠瑩2,200元、原告林志杰1,600元、原告李家馨1,600元 、原告陳羿臻2,200元、原告林宜瓔1,600元、原告謝閔凱 1,800元、原告林少鏞1,600元、原告邱莉婷1,600元、原告 簡莉容3,800元、原告郭憶萱1,600元、原告黃靖翰1,600元 、原告蔡茗存2,200元、原告江丞晉1,000元、原告許哲瑋 500元、原告涂秀雲2,900元、原告黃御恩700元,及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3頁正面)。核原告前請求之訴 訟資料及證據資料,亦得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屬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前開規定相符,程序上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人於105年至106年間陸續分別購買被告所 販售Stel larism Studio數位繪圖課程,課程有分Level1至 Level5等五個階段,1.繪圖軟體的入門教學、2.日系Q版人 物繪製、3.人物角色立繪插畫、4.魅力人物角色及特效、5. 人物場景繪製,分成Level1至Level五個檔案(下稱系爭數 位繪圖課程)。原告就上開課程影音檔可以下載後無限次觀 看,就部分的學員被告有提供繳交作業後批改。原告等人各 自購買費用為:原告林桂彤2,200元、原告李宛庭1,700元、 原告涂皓斌1,700元、原告朱辰婕2,200元、原告蔡志毅2, 200元、原告陳冠瑩2,200元、原告林志杰1,600元、原告李 家馨1,600元、原告陳羿臻2,200元、原告林宜瓔1,600元、 原告謝閔凱1,800元、原告林少鏞1,600元、原告邱莉婷1, 600元、原告簡莉容3,800元、原告郭憶萱1,600元、原告黃



靖翰1,600元、原告蔡茗存2,200元、原告江丞晉1,000元、 原告許哲瑋500元、原告涂秀雲2,900元、原告黃御恩700元 購買系爭數位繪圖課程,期待能習得一技之長。豈料,被告 販售之Stel larism Studio之課程,品質不足以達教學目的 ,向被告女友即訴外人陳宥瑜詢問問題,重點內容皆含糊帶 過,批改學員作業亦未確實履行。被告設立之Stellarism Studio未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第9條第3項,經政府 核准立案設立,致使原告投訴、求償無門。被告自始即以虛 偽不實之廣告,致原告陷於錯誤進而為訂約之意思表示,爰 依民法第92條撤銷締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等人上開所繳交之學費等語。並聲明:如程序 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陳宥瑜是被告女友,是製作教學檔案影片 的人,共製作五個檔案,該檔案是電腦繪圖,是一個螢幕擷 取的畫面。被告是販售教學檔案影片的人,被告負責寄送檔 案及收取價金。被告以自然人身份在網路販售系爭繪圖課程 ,在歐付寶支付平台有對自然人和商家的帳號註冊區分,被 告是選擇自然人帳號,被告並沒有使用公司行號。Stellari sm Studio這個商店名稱並非是壹個真正的商家,只是取得 壹個名稱,以自然人做第三方支付的收款。被告提供作畫的 過程影片附講解為課程內容,將影片在被告自己的網站上做 販售,購買者可以加入論壇,之後就可以在線上或下載影片 檔觀看,是一個PSD檔案,有文字敘述,並非透過實體的VCD 、DVD販售。作業批改方面,被告販售的課程並非全部都有 提供作業批改,只有被告第一次推出的販售方案才有繳交檔 案要求批改的權利,且必須在兩個月的時間內請求批改,由 被告看過原告等人的檔案,來決定是否需要被批改,是否需 要批改是由老師來作決定,沒有被批改到的即是老師認為做 的不錯,無須批改。原告中以1,600元購買教學檔案者,均 無要求批改做一,之權利。被告販售的影音檔,並非補習班 教學,被告對外也沒有類似補習班的招生說明,無須適用補 習及進修教育法。被告並無欺騙原告加入系爭數位繪圖課程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等於105年至106年間陸續以:原告林桂彤2,200 元、原告李宛庭1,700元、原告涂皓斌1,700元、原告朱辰婕 2,200元、原告蔡志毅2,200元、原告陳冠瑩2,200元、原告 林志杰1,600元、原告李家馨1,600元、原告陳羿臻2,200元 、原告林宜瓔1,600元、原告謝閔凱1,800元、原告林少鏞 1,600元、原告邱莉婷1,600元、原告簡莉容3,800元、原告



郭憶萱1,600元、原告黃靖翰1,600元、原告蔡茗存2,200元 、原告江丞晉1,000元、原告許哲瑋500元、原告涂秀雲2,90 0元、原告黃御恩700元,向被告購買系爭數位繪圖課程,購 買後,原告可以自行觀看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原證2之原 告給付費用之證明、被告網頁說明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25 頁、第80至82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 張為真實。惟原告另主張被告自始即以虛偽不實之廣告,致 原告陷於錯誤進而為訂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92條撤銷 締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等人 上開所繳交之學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主張受詐欺而為購買系爭數位繪 圖課程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二)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 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 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被詐欺而為 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 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號、44年台上字 第75號判例參照)。經查:
⒈原告雖提出原證5、原證6之網頁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80至 82頁),未單由上開網頁畫面,無從推認被告有何欲令原告 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原告陷於錯誤而為購買系 爭數位繪圖課程之意思表示之情事存在。從而,原告主張受 詐欺而欲撤銷意思表示,應屬無據。
⒉被告僅係販售數位影音教學檔案之出賣人,尚難以此遽認被 告有經營短期補習班,進而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適用。原 告主張本件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適用,應非可採。退步言 之,縱令本件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適用,惟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24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 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 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 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依前項規定所處之 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第9條第3項、第13項規 定:「…三、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 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 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



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 生或廣告時,亦同。十三、…短期補習班違反第3項,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處其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 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等語,均係規定違反者會受主管機關之取締裁罰效果,屬 行政責任之問題,本院參酌上開法規之立法目的,並參酌兩 造契約已進入履行階段,認上開法規僅為取締規定而非效力 規定,無民法第71條之適用,並不影響兩造間系爭繪圖課程 契約之效力。
⒊原告另主張系爭繪圖課程品質不足以達教學目的,向被告詢 問問題,重點內容皆含糊帶過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則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保證品質,其空言主張品質不足以 達教學目的,尚非可採。至原告主張被告販售之課程包含批 改學員作業並給予教學指導之義務,被告未能履行云云,亦 為被告所否認,則①原告林志杰李家馨林宜瓔林少鏞郭憶萱黃靖翰邱莉婷等人以1,600元購買課程,未能 證明所購買之課程有包含批改學員作業之權利,其主張被告 未能履行義務,尚非可採。②原告雖提出原證3為證(見本 院卷第25頁),惟尚無從得知該郵件是否針包含本件原告之 回覆,亦難以此反推被告有詐欺原告之情事。③至於非以 1600元購買課程之其餘原告,縱有如期繳交作業,因作業成 品是否有批改之需要,係由課程老師判斷,課程老師有裁量 權,尚難依此即認被告未履行義務或系爭繪圖課程品質不足 以達教學目的之情形。
⒋綜上,原告主張系爭繪圖課程品質內容不佳,被告所為應屬 詐欺行為云云,自非可採。從而,兩造合約既屬有效,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繳交之購買系爭繪 圖課程之費用,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原告林桂彤2,200元、原告李宛庭1,700元、原告涂皓斌 1,700元、原告朱辰婕2,200元、原告蔡志毅2,200元、原告 陳冠瑩2,200元、原告林志杰1,600元、原告李家馨1,600元 、原告陳羿臻2,200元、原告林宜瓔1,600元、原告謝閔凱 1,800元、原告林少鏞1,600元、原告邱莉婷1,600元、原告 簡莉容3,800元、原告郭憶萱1,600元、原告黃靖翰1,600元 、原告蔡茗存2,200元、原告江丞晉1,000元、原告許哲瑋 500元、原告涂秀雲2,900元、原告黃御恩700元,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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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