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
原 告 陳林美朱
訴訟代理人 陳錦松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葉貴英
林莉蓁
劉弘盛
柯吳芳珍
黃憶霞
周耿志
張梅鳳
楊縈麗
陳新和
嚴可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張莠茹律師
許榮進
被 告 宮美珠
洪淑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其財 住同上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王乙鯨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呂孟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提出宮美珠出資施設新增店面招牌1.8平方公尺、洪淑茹出資新設水管通氣孔0.02平方公尺之證明。並就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編號A5水管拆除後,該大樓得於他處排水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