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7年度,135號
TCEM,107,中秩,135,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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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字第1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謝俊平 



      李韋融 



      吳迎豪 


      陳紀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9月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700523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平李韋融吳迎豪陳紀融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白色半罩安全帽壹頂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俊平李韋融吳迎豪陳紀融等人,於下列時 、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8月24日13時2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謝俊平(本院卷第7頁背面第17行)、李韋融(本 院卷第9頁背面第15行)、吳迎豪(本院卷第11頁背面第17 行)、陳紀融(本院卷第13頁背面第18行)等人於警時時均 坦承於上揭時、地,有發生肢體衝突及動手參與互相鬥毆行 為,並有證人黃博君簡立偉陳心愉於警詢時之證詞,復 有現場錄影監視器擷圖共23幀(本院卷第27至37頁)附卷可 稽。
㈡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 象,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 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



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有司法院81年3月 18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本件被移 送人謝俊平李韋融吳迎豪陳紀融於上揭時、地,因互 相鬥毆行為後,雖均受有傷害,然渠等於警詢時並陳明不提 刑事告訴,依上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謝俊平李韋融、吳 迎豪、陳紀融,於公共場所即東榮市場所為之互相鬥毆行為 ,顯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妨害,應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
三、扣案之白色半罩安全帽1頂,為被移送人李韋融所有,且係 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陳重光李韋融供述 在卷,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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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