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桑紹勤
被 告 陳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