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7年度,698號
CPEV,107,竹北小調,698,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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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陳鐵男
相 對 人 何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借 款,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 000弄00號,已據聲請人於107年10月17日之陳報狀所陳明在 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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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