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7號
KMDV,107,訴,97,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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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武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訴狀
表明原因事實,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補正原因事實之同
時,併提出用以證明該原因事實之全部證據,以利審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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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