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號
KMDV,107,訴,34,2018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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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素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翟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2日生 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而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檢達表2紙存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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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