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洪聯宏
洪鑽珍
洪鑽珠
洪得利
洪得友
洪得揚
洪燕玲
洪燕惠
洪燕雲
李美華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被 告 莊家平
訴訟代理人 莊友貴
莊友益
被 告 翁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 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