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羅大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28,45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至96
年1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96年1月
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
延利息㈡174,170元,及其中172,767元自民國97年6月18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合計1,200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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