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1號
KMDV,107,司促,1201,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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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鍾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621元,及其中
  199,499元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
  所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觀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帳務資料明細,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229,561元係內含違約金23,940
  元,再觀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關於違約金之部分
  ,係記載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
  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百分之2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5,000元」,則債權人請求前開違約金23,940元,
  並再請求按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是否有重複或超收
  ,即有疑義。查,前揭違約金條款,係記載違約金上限
  5,000元,並非記載每月或當期違約金上限5,000元,而定型
  化契約條款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
  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參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21日、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令之規範意旨
  ,所明示違約金收取之成本概念,是本院認前揭違約金條款
  即應解釋為係債權人得收取之違約金總額上限為5,000元,
  據此,債權人請求在「210,621元(即〔229,561元-(
  23,940元-5,000元)=210,621元〕),及其中199,499元
  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
  99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份,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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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