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茂霖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
字第1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霖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同案被告劉寬原尚未到案 ,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 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予以羈押 ,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原因未消滅,復經本院裁定自 107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偵、審程序對其犯行坦承不 諱,共同被告劉寬原亦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認罪之表示且對證 據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王茂霖並無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串 供之動機與必要性,本案檢、辯亦無聲請傳訊證人而無勾串 共犯或證人之可能,現已無證據遭滅失之危險,亦無礙犯罪 事實調查認定,爰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三、經查,被告王茂霖於107年2月1日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因涉 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當庭諭知自107年2月1日起予以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延長羈押迄今,有相關訊問筆錄及 裁定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共同被告劉寬 原亦於本院107年8月9日準備程序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 行;且被告與共同被告均已捨棄詰問證人,本院因認被告已 無勾串證人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及必要,本 件聲請,要非無據,爰准予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人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