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509號
CCEV,107,潮補,509,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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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509號
原   告 翁鴻榮即恆興工程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翁旭紳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麗瑜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
  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
  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
  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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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            │
├──┼───────────────────────┤
│2  │被告董麗瑜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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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