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27號
原 告 白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