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427號
CCEV,107,潮補,427,2018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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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27號
原   告 白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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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