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春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顯宗間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542號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潮簡字第五四二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54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107年9月20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中,被告許顯能對聲請人 言語羞辱,而有公然侮辱之嫌,是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 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及警衛室監視 錄影畫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潮簡字第542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聲請人請求交付警衛室 之監視錄影畫面部分,因聲請交付者非屬法庭之錄音或錄影 內容,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