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調字,107年度,64號
CCEV,107,潮簡調,64,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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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相 對 人 黃文隆
      黃蔡金鳳
      黃靜萍
      黃靜雯
      黃麗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㈠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其目的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文隆之債權51
  7,082 元獲得清償。而被繼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之遺產價額
  為992,625 元,被告黃文隆應繼分為1/5 等情,有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0月16日屏潮地四字第10730835900 號
  函之繼承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41 頁),故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顯然低於被繼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按被告黃文隆
  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即198,525 元(計算式:992,625
  ㄨ1/5 =198,525 )。依前揭說明,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5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原告僅繳納1,550 元,應補繳
  55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㈡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記
  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即
  補正附表所示編號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 元            │
├──┼───────────────────────┤
│2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3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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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