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相 對 人 黃文隆
黃蔡金鳳
黃靜萍
黃靜雯
黃麗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㈠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其目的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黃文隆之債權51
7,082 元獲得清償。而被繼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之遺產價額
為992,625 元,被告黃文隆應繼分為1/5 等情,有屏東縣潮
州地政事務所107 年10月16日屏潮地四字第10730835900 號
函之繼承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41 頁),故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顯然低於被繼承人黃勇三所留遺產按被告黃文隆
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即198,525 元(計算式:992,625
ㄨ1/5 =198,525 )。依前揭說明,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5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原告僅繳納1,550 元,應補繳
55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㈡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記
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即
補正附表所示編號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 元 │
├──┼───────────────────────┤
│2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3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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