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王月嬰因107 年潮簡字第283 號確認法
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9,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7 年潮救字第8 號裁
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