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216號
CCEV,106,潮簡,216,2018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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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慧慧
      阮琬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等四人間請求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1,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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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