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慧慧
阮琬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等四人間請求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1,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