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潮州簡易庭(刑事),潮秩字,107年度,26號
CCEM,107,潮秩,26,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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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潮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移送人  艾德瓏
被移送人  鍾文鎮
被移送人  邱少宏
被移送人  張明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8月27日潮警偵秩字第1073135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德瓏鍾文鎮邱少宏張明龍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艾德瓏鍾文鎮邱少宏張明龍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8月5日2時5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路0號「淘氣龍電子遊藝場」。 ㈢行為:無故持磚塊、金爐、拖把砸壞「淘氣龍電子遊藝場」 之玻璃門及水塔,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艾德瓏鍾文鎮邱少宏張明龍於警詢時之自白 。
㈡證人即「淘氣龍電子遊藝場」店長戴玉龍之證言。 ㈢「淘氣龍電子遊藝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淘氣 龍電子遊藝場」玻璃門破損照片4張、金爐棄置地上之照片 1張、水塔毀損照片1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於80年6月29日 制定時之立法理由載明:「……二、本條第2款參考違警罰 法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禁止無賴之徒藉端滋擾,以維公 共安寧。……」等語,足見本款之規範目的在於維繫「公共 安寧」,是該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 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本件被移送 人於前開時、地,無故持磚塊、金爐及拖把砸壞「淘氣龍電 子遊藝場」之玻璃門及水塔,顯係藉端滋擾而干擾該遊藝場 之安寧。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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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