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336號
SDEV,107,沙簡,336,2018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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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宥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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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