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412號
SDEV,106,沙簡,412,201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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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林兆 


被   告 洪秋菊 
      温向明 
      廖至平 

      蔡秋菊 

      黃心阿 
      程李秀美
      季正杰 
      吳茉莉 
      陳萬壽 
      詹銘鑫 

      程寶台 
      丁芳芳 
      譚惇澧 



      譚惟澧 


      譚惠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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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