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507號
CDEV,107,橋補,507,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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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揚富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28 元,應
     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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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