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揚富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28 元,應
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