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無效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638號
CDEV,107,橋簡,638,201810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謝旻
被   告 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復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 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台抗字 第600 號裁定要旨足資參照。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亞洲度假村社區於民國107 年5 月20日所召開第107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之決議 (下稱系爭決議一),及選舉柯長全陳長文蔡教本、黃 淑珍、葉君康、戴俊一、趙錦秀為管理委員之決議(下稱系 爭決議二)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一、二。故本 件原告所欲請求確認者,實係系爭二決議是否無效或應予撤 銷,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均屬 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雖提出以管理費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然此並非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依原 告所提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定之。再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 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 前揭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為不能核定,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6,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