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912號
CDEV,106,橋簡,912,2018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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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卉蓁洪伍賢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羿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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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