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440號
TYEV,107,桃補,440,201810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葛主杰(原名:葛承
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12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